(三)对评估结果有异议的复核评估及鉴定办法
除安置房市场评估均价的报告外,征收当事人对安置房分户评估报告或被征收房屋室内装饰装修价值、机器设备和物资搬迁费用等其他与房屋征收中相关的价值或费用评估报告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评估报告之日起10日内,向原评估机构书面申请复核评估;对评估机构维持评估结果的复核结果仍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维持评估结果的复核结果之日起10日内向评估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
十二、根据《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集体土地征收与补偿若干规定的通知》(厦府办规〔2021〕15号)的有关规定,在签约期限内未达成补偿安置协议或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将依法作出补偿安置决定。
十三、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在征收公告规定的期限内无法达成协议并按协议的规定完成搬迁交房的,不享受本方案的补助、奖励政策。
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