此外,阿屏主张阿原存在欺诈行为,但并未依法行使撤销权,在诉讼中又明确表示放弃行使。在合同有效的情况下,阿屏拒绝按期支付剩余房款,属于违约,经催告后仍未履行,阿原可以解除合同。
只有在合同因一方的违约行为而无法继续履行的情形下,方能对违约方科以定金罚则。原、被告双方均存在违反合同义务的行为,不适用定金罚则。因合同已解除,阿原应返还已收取的定金10万元。
判决结果
综上,湖里区法院一审判决阿原应返还阿屏定金10万元,并驳回阿屏的其他诉讼请求。
一审判决后阿原不服,提出上诉,厦门中院作出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厦门广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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