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生产者到销售者 4人均获刑
最终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以非法销售窃听专用器材罪判处销售者杨某某拘役六个月,缓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七千元;判处销售者宋某某拘役三个月,缓刑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以非法生产、销售窃听专用器材罪判处生产者谢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判处生产者陈某拘役四个月,缓刑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在此,检察机关也提醒社会公众,对陌生的环境中疑似窃听、窃照的器材要做好检查工作,注重自身公民信息、个人隐私等的保护。同时,对于市面上的窃听、窃照设备,不要随意购买、使用;发现非法生产、销售窃听、窃照专用器材违法犯罪活动的,要及时向公安机关举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