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人均合法批建的住宅面积小于50平方米(含50平方米)的,在给予人均50平方米补偿安置的基础上,其无合法批建手续部分,按人均30平方米,已建部分按280元/平方米(含装修)给予补助,未建部分按170元/平方米给予奖励;
(2)人均合法批建的住宅面积大于50平方米小于80平方米的,其无合法批建手续部分,按人均80平方米扣除合法批建面积的剩余部分面积,已建部分按280元/平方米(含装修)给予补助,未建部分按170元/平方米给予奖励;
(3)人均合法批建的住宅房屋建筑面积大于80平方米(含80平方米)的,其无合法批建手续的房屋不予补助,没有违建也不予奖励。
(三)货币补偿
1.主体补偿
实行货币补偿的,被征收房屋补偿标准按安置房市场评估均价(不含楼层调节价)执行。
2.装修补偿费
装修补偿可采取按280元/平方米实行包干补偿或选择评估补偿。若被征收人选择评估补偿的,不论评估结果高低,一律按评估补偿结果补偿。人均不足50平方米部分,不给予装修补偿。
3.过渡安置补助费
为鼓励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对选择货币补偿且在征收公告规定期限内签订协议并按期搬迁的,按规定标准支付给被征收人两年的过渡安置补助费和六个月临时安置费(含三个月装修期)。
4.按期签约奖励
被征收人在商谈签约时限内签约的,以合法建筑面积为基数,按安置房市场评估均价的10%给予按期签约奖励。
5.按期搬迁奖励
被征收人在协议约定的搬迁期限内完成搬迁并将被征收房屋及附属物完整交付征收实施单位拆除的,以合法建筑面积为基数,按安置房市场评估均价的10%给予按期搬迁奖励。同时,按区位房屋补偿价的10%(即130元/平方米)给予一次性搬迁奖励,奖励金额最高不超过10万元。
6.红线内空地补偿费、搬迁补助费、房屋所有权证奖励和无合法批建手续房屋自行搬迁补助、奖励标准与产权调换一致。
九、非住宅房屋征收补偿办法
采取货币补偿方式,具体如下:
(一)具有合法批建面积的认定原则
1.凡持有合法用地批文的非住宅房屋,但未注明建筑面积的,其建筑属2002年12月1日前建造的,按容积率不高于1的实际建筑面积认定为合法批建面积。
2.具有合法批建手续的非住宅房屋,其合法批建面积超过容积率1的,按实际批准建筑面积认定;合法批建面积容积率小于1,但实际建筑面积超过合法批建面积,且属2002年12月1日前建造的,按容积率不高1的实际建筑面积认定为合法批建面积。
3.依法取得集体建设用地审批材料的权属未登记非住宅房屋,符合相关认定条件的,可依程序按不超过容积率1的控制原则进行认定,并参照具有合法批建手续非住宅房屋进行补偿、补助、奖励。
(二)具有合法批建手续非住宅房屋补偿、补助、奖励
征收经依法批准建设的集体土地上非住宅房屋,经论证,无法重新安排其他建设用地,对其非住宅房屋按照市场评估价格给予补偿。征收集体土地上其他非住宅房屋的,按现行有关规定执行。
装修补偿可采取按不高于150元/平方米实行包干补偿或选择评估补偿。若被征收人选择评估补偿的,不论评估结果高低,一律按评估结果补偿。
3.租金补助
征收持有合法有效工商营业执照的生产性企业的,对房屋所有权人按10元/平方米给予3个月的租金补助。
4.机器设备及存货搬迁补助
征收具有合法批建手续的非住宅房屋,企业机器设备及存货搬迁补助费按市场评估价给予补偿。未列入机器设备、存货搬迁评估的合法批建面积剩余部分,按7元/平方米给予搬迁补助。
5.经营者停产停业损失和职工工资补偿
符合《福建省实施〈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办法》规定条件的非住宅用房,应当给予停产停业损失补偿和职工工资补偿。被征收人与承租人(实际经营者)对停产停业损失补偿及职工工资补偿分配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1)经营者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标准:根据生产经营者近三年的年平均净利润确定;生产经营期限不足三年的,以实际生产经营期限的年平均净利润确定。净利润根据税务部门出具的税后利润额证明材料确定;税务部门无法出具证明的,根据具备相应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企业年度审计报告确定。停产停业损失补偿期限按照6个月计算。
(2)职工工资补偿标准:根据征收公告发布当年的上年度厦门市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结合经营者在社会保障经办机构缴纳社保记录的职工平均人数确定。职工平均人数按下列办法计算:①征收公告发布时,上年度满一个自然年度的,按上年度社会保障经办机构缴纳社保记录的月平均人数计算。②营业执照注册登记之月至征收公告发布当月,期间未满一个自然年度的,按征收公告发布当月往前推算12个月在社会保障经办机构缴纳社保记录的月平均人数计算,不足12个月的,按实际在社会保障经办机构缴纳社保记录的月份计算。停产停业的职工工资补偿期限按六个月计算。
6.按期搬迁奖励
被征收人在签约期限内签订征收补偿安置协议,在协议约定的搬迁期限内完成搬迁并将被征收房屋及附属物完整交付征收实施单位拆除的,以合法建筑面积为基数,按区位房屋补偿价的10%(即130元/平方米)给予一次性搬迁奖励,奖励金额最高不超过10万元。
7.房屋所有权证奖励
持有《厦门市农村房屋所有权证》或《福建省厦门市乡村房产契证》的,给予5000元/户奖励。
(三)权属无法认定的非住宅房屋补助、奖励
对于2002年12月1日前建造的非住宅房屋,被征收人在规定搬迁期限内自行搬迁并将房屋及附属物完整交付征收实施单位拆除的,方可享受以下相关补助、奖励:
1.主体补助
凡能提供房屋租赁或企业纳税证明的,框架结构房屋按不高于120元/平方米、砖混结构房屋按不高于90元/平方米、其它结构房屋按不高于70元/平方米给予搬迁补助(以上含装修补助)。
2.租金补助
涉及征收持有合法有效的工商营业执照的生产性企业的,对房屋建造者给予1.5个月的租金补助,补助标准为10元/平方米。
3.机器设备及存货搬迁补助
凡经营者持有合法有效的工商营业执照的生产性企业,按有合法批建手续非住宅房屋补助标准的50%给予经营者机器设备及存货搬迁补助。
4.经营者停产停业损失和职工工资补助
经营手续合法的企业经营者积极配合征收工作的,按有合法批建手续非住宅房屋补偿标准的50%给予经营者停产停业损失和职工工资补助。
十、地上附属物补偿
被征收房屋主体以外的其它附属物(包括迁移水表、电表、空调机、有线电视等),据实清点后,按照《关于印发厦门市城市房屋拆迁补偿重置价和房屋拆迁补助费等价格标准的通知》(厦价房〔2003〕119号)等文件规定的标准给予补偿。规定未涉及的附属物可选择评估方式,按评估结果给予补偿。
十一、关于评估机构
(一)评估机构的选取程序
被征收人应当在规定期限(不少于5日)内,通过自行协商分别选定一家符合征收评估从业资质的评估机构承担住宅房屋和非住宅房屋的征收单体评估工作,被征收人在规定期限内协商不成的,由项目所在的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在3日内采取摇号或抽签等随机方式从参与报名的评估机构中确定。
对于产权调换标准房屋市场单价(即安置房市场评估均价),由项目所在的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从参与报名的评估机构中采取摇号或抽签等随机方式另行确定五家评估机构;随机抽取评估机构时可以邀请被征收人代表、镇(街)、基层组织代表及公证机构参与监督和公证。
对于被征收房屋室内装饰装修价值、机器设备和物资搬迁费用等其他与房屋征收中相关的价值或费用,由征收当事人协商确定;协商不成的,可以委托评估机构通过评估确定。
评估机构报名电话:0592-7629116
(二)评估内容
由选定的住宅房屋评估机构和非住宅房屋评估机构进行评估,评估结果作为补偿依据。
其中,安置房市场评估均价应由选定的5家评估机构进行评估,在去掉评估价的最高价、最低价后,取剩余3个评估价的平均值为评估结果,并在征收范围内公示。
被征收人不同意按安置房市场评估均价进行补偿,或者项目所在的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需报请作出房屋征收补偿决定的,可申请对安置房进行分户评估,但不可申请对被征收住宅房屋进行分户评估。
(三)对评估结果有异议的复核评估及鉴定办法
除安置房市场评估均价的报告外,征收当事人对安置房分户评估报告或被征收房屋室内装饰装修价值、机器设备和物资搬迁费用等其他与房屋征收中相关的价值或费用评估报告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评估报告之日起10日内,向原评估机构书面申请复核评估;对评估机构维持评估结果的复核结果仍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维持评估结果的复核结果之日起10日内向评估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
十二、根据《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集体土地征收与补偿若干规定的通知》(厦府办规〔2021〕15号)的有关规定,在签约期限内未达成补偿安置协议或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将依法作出补偿安置决定。
十三、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在征收公告规定的期限内无法达成协议并按协议的规定完成搬迁交房的,不享受本方案的补助、奖励政策。
十四、本补偿方案未涉及的问题,按我市现行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的相关法律、法规、政策执行。
伴随着翔安各片区的不断升级,相信未来的翔安更值得期待,让我们拭目以待~
消息综合来源:厦门市翔安区人民政府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