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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罚!10月15日起施行
内容来源:今日海沧
2023/10/10 11:00:00
Microsoft YaHei", Arial, sans-serif;letter-spacing: 0.544px;text-wrap: wrap;background-color: rgb(255, 255, 255);line-height: 1.75em;margin-bottom: 0px;">明确处罚程序,提升执法水平。注重与行政处罚法等上位法的衔接,结合校外培训执法实际,明确立案结案标准、调查职权、听证告知情形、违法所得认定标准等,着力规范校外培训执法行为。

校外培训主管部门要建立执法监督制度,压紧压实执法责任,保障校外培训执法取得实效。要求建立挂牌督办机制、公开通报机制、统计报告机制、责任追究机制,既强化对处罚过程中滥用、超越职权等违法行为的监督,又督促执法机关积极履行职责,依法严查校外培训违法行为,不折不扣落实中央决策部署,久久为功推进“双减”政策落地见效。


明确变相开展
学科类校外培训形式

办法第十八条明确了“变相开展学科类校外培训”的形式——

  • 通过即时通讯、网络会议、直播平台等方式有偿开展校外培训。

  • 利用居民楼、酒店、咖啡厅等场所有偿组织开展“一对一”“一对多”等校外培训。

  • 以咨询、文化传播、素质拓展、竞赛、思维训练、家政服务、家庭教育指导、住家教师、众筹私教、游学、研学、冬夏令营、托管等名义有偿开展校外培训。

有以上行为之一的,由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校外培训主管部门会同其他有关部门责令改正,退还所收费用,予以警告或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处5万元以下罚款;情节特别严重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中小学在职教师
参与学科类培训从重处罚

办法第十六条明确依法从重处罚的情形。包括属于中小学在职教师且培训内容为学科类校外培训;实施校外培训违法行为被处理后两年内再次实施校外培训违法行为;拒绝、阻碍或者以暴力威胁行政执法人员执法等。


点击可查看《校外培训行政处罚暂行办法》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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