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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罚!10月15日起施行
重罚!10月15日起施行
内容来源:今日海沧
2023/10/10 11:00:00
Microsoft YaHei", Arial, sans-serif;letter-spacing: 0.544px;text-wrap: wrap;background-color: rgb(255, 255, 255);line-height: 1.75em;margin-bottom: 0px;">
明确处罚程序,提升执法水平。注重与行政处罚法等上位法的衔接,结合校外培训执法实际,明确立案结案标准、调查职权、听证告知情形、违法所得认定标准等,着力规范校外培训执法行为。
校外培训主管部门要建立执法监督制度,压紧压实执法责任,保障校外培训执法取得实效。要求建立挂牌督办机制、公开通报机制、统计报告机制、责任追究机制,既强化对处罚过程中滥用、超越职权等违法行为的监督,又督促执法机关积极履行职责,
依法严查校外培训违法行为
,不折不扣落实中央决策部署,久久为功推进“双减”政策落地见效。
明确变相开展
学科类校外培训形式
办法第十八条明确了
“变相开展学科类校外培训”的形式
——
通过即时通讯、网络会议、直播平台等方式有偿开展校外培训。
利用居民楼、酒店、咖啡厅等场所有偿组织开展“一对一”“一对多”等校外培训。
以咨询、文化传播、素质拓展、竞赛、思维训练、家政服务、家庭教育指导、住家教师、众筹私教、游学、研学、冬夏令营、托管等名义有偿开展校外培训。
有以上行为之一的,由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校外培训主管部门会同其他有关部门
责令改正,退还所收费用,予以警告或通报批评
;情节严重的,
处5万元以下罚款
;情节特别严重的,
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中小学在职教师
参与学科类培训从重处罚
办法第十六条明确依法
从重处罚
的情形。
包括属于中小学在职教师且培训内容为学科类校外培训
;实施校外培训违法行为被处理后两年内再次实施校外培训违法行为;拒绝、阻碍或者以暴力威胁行政执法人员执法等。
点击可查看《校外培训行政处罚暂行办法》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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